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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79(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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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外部环境的时候,就改变自己;但外部环境不适应自己时,尽自己力量改造外部环境。而这句话用在贪污受贿上,就可以说它要制造出一个适合它存在的藏垢纳污的社会环境;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也是为了生存下去的需要,更是逃避谴责和制裁的需要。其理想是在不引起人们特别注意的情形下壮大到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的合法存在。

干部的一举一动不仅是在向民众进行示范,同时也是在向其他干部进行示范。尤其是当贪污受贿者没有受到有力的惩罚的时候,即便是其他干部能运用意志力约束自己不竞相效仿,但他们内心的骚动却不是那么容易平息的。作为精神支柱的共产主义理想突然变得模糊而遥远,理想与信仰一旦泯灭,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革命意志衰退。

贪污受贿的扩散功能分为垂直扩散和水平扩散两种方式。

垂直扩散也可称为线性扩散,因为它是沿着权力网络向上或者向下进行的扩散。扩散的常见形式,有下级向上级行贿、下级使上级贪污、上级向下级索贿、上级纵容下级贪污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行贿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贪污等。

水平扩散是指在同一层次人员中的扩散。水平扩散也可称为散点扩散,因为它不象垂直扩散那样有一个网络可以追循。

我国的社会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围绕着私有制展开,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的调控关系不那么紧密,政府不是直接管理这些领域,而是间接管理,因此留下了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隙,主要表现为资本与政治的利益结合,表现为资本对政治的干预上。我国的社会体制围绕公有制展开,特征是公共权力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这样的一个治理体系,在招募人员上具有严格的制度,一般人不可能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这个组织严密的治理体系。这体系若是运转正常的话,就不存在着金钱对政治的干预问题,不存在新财富得主凭借其财富进入这个政治系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之风的冲击力和腐蚀力,这个“天衣无缝”的体系已经出现了缝隙,以钱为媒介进入我国干部队伍的口子已经被打破。

用钱买权是为了以权捞钱,以权捞钱的同时,又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用钱买权,到头来,捞到的钱是付出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官阶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名利双收。人们会发现,官场比商界“利润率”更高。

贪污受贿还有排异功能和复制功能。

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强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革”末期,钱权交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革”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交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交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革”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交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交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荡,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会议提出的四项大事中,有一件就是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被人称为“廉政风暴”。但是,风暴就意味着是突发的、又意味着是不能持久的、也意味着带有浓重的“运动方式”。,而中国人吃尽了搞运动的苦头,搞运动给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政治运动往往是等到腐败现象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开始来一次大涤荡,其时腐败的危害性已经变为现实,损失已经铸就。反腐败的关键应当是建立起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生功效的防范和清除腐败的机制,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发生,或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大面积发生。

任何政治意义上的“风暴”,总带有人为强行推动的意味。一种政权的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此政权的内部,外部力量只不过是在最适当的时刻,给了它最适当的一击而已。

历史证明,中国有时会钻进一个怪圈:各种腐败现象,如行贿索贿、官倒私倒、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等等,在每次受到打击的时候会有所减少或者减弱,然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以数倍的疯狂卷土重来,在更大规模上重复劣迹。面对今日之种种迹象,我们有理由对这怪圈是否可能再次出现,保持警惕的眼睛。

为什么会一次次陷入这怪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打击不力,但这一指责是没有全面考虑问题而得出的表面结论。实际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既有某一国家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也有人类本性、公共权力之本质和金钱之工具性等超国度因素。这些原因和因素不除,无论打击有多严厉,无论防范有多严密,全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与任何犯罪一样,贪污受贿这一行为得以实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说得直白些,就是不仅想捞,而且还得有机会捞、还要捞得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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