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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 帕累托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可见,“经济人”就是自利人,,他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经济人”也是理性人,他要考虑以最小的成本或者代价获得最大的生产或者利益。腐败产生的基础就是“经济人”行为,“经济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利用制度、法律、政策的漏洞徇私舞弊,巧取豪夺。
20世纪70年代,关于腐败的寻租理论问世,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强烈反响。布坎南因寻租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寻租”,就是追求非生产性的利益,或者追求管制带来的价格差。寻租就是从政府那里获得特殊的好处;布坎南认为,寻租是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形成了差价收入租金。可见,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腐败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外在产物,对经济的控制越多,腐败就越严重。”
日本学者青木昌提出了腐败的“内部人控制理论”。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员是“内部人”,他们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他们极有可能侵害出资人的利益,形成腐败。因为内部人控制的资产往往属于“无保障资产”,如国有资产。
布坎南等经济学家还提出了“政治交易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政治交易理论认为,在政治市场上也有供给者政府、政党和官员;也有需求者利益集团、选民。后者以选票“采购”前者的政纲和政策。他们俩者都在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所以,政策是“交易”的结果,是力量“博弈”的均衡。在交易中,总会出现不守规则者,即腐败分子。政府失灵理论认为,政府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者不能进行有效的分配。官员也是经济人,也在进行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于是构成了官员的寻租动机,他会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以“看不见的脚”踩住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
管制理论认为,在管制市场上,官员成为管制政策的供给者,企业成为需求者;如果预期的租金大于寻求管制的成本,企业将购买管制政策。于是,政府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获物”,也可能成为腐败的名利场。
权力资本理论认为,一旦公共权力进入市场,就会转化为资本,攫取经济剩余。权力资本就是权力主体对资产直接分割、占有的超经济资本,是正当权力掩盖下的“内盗”。权力资本可以分为经营性权力资本权力经商,自己设租,自己寻租;征敛型权力资本实行超经济强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
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腐败主要是人性的弱点和政府过大的权力造成的。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如果腐败者具有相对较大的、而且不受约束的权力,那么,其腐败行为的收益必然较高,条件成本则相对较低。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可能从事腐败行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范于未然”。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其范围,去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公共界限。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邓志伟在谈到一些原来并不坏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渐渐变质的原因时说:“许多本来本质上并不坏的干部之所以变坏,原因无非是两条:一是权力过分膨胀和高度集中;二是缺乏有力的监督;两条其实是一条:缺乏有力的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过分膨胀和高度集中,而过分膨胀和高度集中的权力又必然导致监督乏力。”
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和缺乏约束监督机制。
体制弊端市场经济腐败的土壤。
一个民族最可怕的腐败是文化和教育的腐败。
官场腐败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人们有一个认识过程,当腐败已经成为躲不开的态势,公众才可以放心地使用“官场腐败”一词。
反腐败最令人担心的是被一些人弄成犯腐败或者反复腐败。
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腐败的隐蔽性。
关于腐败,在中国一直是羞羞答答,不敢承认;先是谦称“不正之风”,后来承认是“以权谋私”,再后来才承认是“腐败”,是“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
权力腐败以及社会的腐败,社会结构断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一个人,有的是制度性的,有的是结构性的,有的是潘朵拉盒子打开以后形成的。如何在利益多元,思想多元的局面下,平衡各方利益,消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的大规模危机已经是到了考验执政党命运的关头。
腐败在中国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性的缺陷所致。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官员的任命制,对媒体的限制等;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如许多行业、部门可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找到政策依据。
中国的腐败主要依赖三方面的存在:一是司法结构不成熟;二是涉及腐败和贿赂的法律系统模糊不清;三是政治结构没有透明度。腐败呈现出疯狂性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族信仰的缺失。腐败官员内心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也缺乏对法律和正义等高尚情操的敬畏。公众对腐败的反映已经变得冷漠,腐败在无奈中被默认了;反过来又怂恿了贪官们的腐败心理。
一个官员如果他不能时刻凛然警觉,每一天都可能陷入受贿和犯罪的迷途。从这一点看,目前党政干部成了一项“高危职业”官员的日常生活极易被腐败侵蚀变质。换句话说,官员职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甚至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成为对方行贿的理由,自己受贿的缺口,甚至可以说有“动辄得咎”的危险。
政府官员一旦拥有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而又无须对他行使的权力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
在普遍腐败奢靡的环境里,一个人偏要节身自好,如果不是他被这个群体同化,就是被当作异端除掉。因为,这个人的存在有可能对该集团的群体利益构成威胁,而任何一个群体都不能容忍这种“叛逆”行为的出现。
在“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党性”和“良心”早在官场中变味了,有多少干部真正按照党性和良心办事,否则腐败之风也不会越来越厉害了。被查出来的,还是因为某个领导批示了,说到底,腐败者的命运,还在领导的脸色,这就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