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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5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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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恐怕是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问题。

“行政权力营销”的思想基础就是自以为是的“权力式商品”。以权谋私是这类“行政权力营销”者的思想根源和结症所在。他们把权力看作是为自己谋利益的一种高档的“政治工具”。这类人从思想上把权力看作是一种可以出售的高档商品。这种靠“权力营销”销售出去的权力,会在购买者手中再一次被进行第二次“行政权力营销”。到最后,行政权力营销者获得了高额的经济利益,而赋予这种权力的人民却成为了这种不正当“行政权力营销”者的受害者。

“行政权力营销”的政治手段,就是在行使行政权力外衣下的所谓的“权力经营之道”。从大的方面看,“行政权力营销”中的“权力经营之道”是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一种曲解和歪曲。一定程度上为一些跑官、买官者提供了一条高投资、高回报的捷径。

“行政权力营销”的发展空间,就是现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权力营销市场”。权力拥有者进行行政权力营销的最后目的,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同时,在这种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就有了用金钱开路来获得行政权力的私心杂念。这样一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行政权力营销”的网络链条就形成了。

712 关于公安机关的警察权

中国公安机关行使的警察权是巨大的,这种状态是由以往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的国家体制所决定的。在这种国家体制下,国家权力无所不在,统辖整个社会生活,个人则没有自由与权利。而警察权就成为国家统治权的重要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国家也就是警察国家。警察权如此膨胀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国家的警察管理如同军队一般,经常游离于法律之外;恶性膨胀的根源在于它可以不受司法的控制,可以不受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内部力量的制约,它的行为缺乏规则的约束。

从宪政的角度看,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规范权力。一个不能管好警察的国家,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警察权力的滥用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执法者,手中握有人民和政府赋予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一旦被枉法者用来谋取私利,将会出现公共权力的“异化”,而这种“异化”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节制的话,将会使某些警察为所欲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到最后,很有可能是一支队伍的集体腐败。

中国警察承担了许多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警察所不需要承担的职责,所以中国的警察权力更加强大。已经废除的收容审查制度、正在改革中的劳动教养制度、无所不包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都是警察权力过于强大的写照。世界上,司法权控制警察权,司法监督行政,法官监督警察。但是中国的法院只能检验警察侦察的结果,对于行为和程序无从检验,而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大都发生在侦察程序进行中,而警察刑事执法的过程又是保密的状态,权力滥用往往不易被人所知;这就使得中国的警察权控制面临着特殊的困难。

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把一个本来不受约束的权力、不在法律规范内活动的权力,逐渐地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之内的过程。有人称为“驯服权力”。当然,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对警察权的治理过程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警察权需要其他的国家权力的制约。限制警察权的工具应当是规则,而不是运动式的治理活动,规则之治要求所有的警察活动均应有律可循,有章可依,规则之治强调制度建设这与目前警察系统整顿所经常采用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是不同的。

专家认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应当分立,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由不同的警察机关行使。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由同一个机关行使,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

中国警察破案率低,警力不足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户籍制度的名存实亡、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加剧,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对原有制度体系的认同减弱、新价值观念尚未形成等等都令警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犯罪已经成为现代化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警察在重重压力之下,理性的办案活动最后被种种非理性的数据、限期令和市民呼声所影响,办案者首先要让领导满意,其次是让老百姓顺心,至于查明真相,倒可能是等而次之的任务;这就是警察的潜规则之一。

警察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必然拥有超越自己权力的力量。警察一方面拥有“特权”,另一方面又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者,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警察个体一方面有权力欲的膨胀,另一方面也有职业上的“自卑”因为他是一个听从命令的人。在公检法系统中,法律对警察的约束最弱,虽然有警察法及其细则,但其威慑力远远不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文件指令高于法律这一情况的产生,还在于实践存在一种悖论:一个国家需要统一的中央立法,统一的法律又不得不经过地方部门的规章法令、行业的规章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才能具体落实。这使得后者比前者的实际效力更高。谁来监督警察行业整风和运动式的公安部文件当然是一种途径,但那是上一级警察监督下一级警察的“内纠”和非制度化选择。检察院只有在案发后才能介入调查,是追罚制而不是预警制。

在中国,不仅警察的监督是缺位的,就是对警察生态的研究也是缺位的。从来没有一种权力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这样密切,可这样一种如此重要的权力却受到了学术界可怕的忽视。在中国,各地政法委书记大都是公安局长,这就造成了警察部门的政治地位超过了司法部门。在腐败开始蔓延时,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和行使者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寻求与运用权力的边际效应,如何让“警权”退守到固有的权限之内,居然也成了问题。

警察是属于行政序列,但是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本辖区无案率。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的权力,而对他们的处罚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对他们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警察权是否得到应有的控制,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

首先,应当摈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安中心主义。我国很多地方由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这是中国特色官本位的产物:因为根据一府两院都是人大产生的平行机构的政治体制,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一级,这样公安机关就比检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级。为了使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与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就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这种体制导致了司法和行政权力行使中的所谓“公安中心主义”即由于公安局的级别太高,而使法院和检察院对其难以监督。

其次,公安机关的多种权力应当内部分立或者分离给其他单位。我国目前的公安机关是一个拥有众多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界限不清的单位。从内部职能的分立来看,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当分立,以避免在两类案件间自由裁量,形成容易产生腐败的空间。

再次,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我国没有对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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