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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方式。
任何有权力的人或者组织都有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权力都是需要约束的。现代政治如三权分立等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之间要互相制衡。
什么都是上下级的关系是一种帝国秩序,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民要与人大代表平等,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行政权在地位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现代法制观念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充分听取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涉及利益双方时,一定要通知双方,给他们一个表达的平台。很大程度上,一个决策遭到反对就是因为某方的利益没有表达,我们就缺乏这样的利益表达机制。
中国的全国人大在理论上有一个潜在的无限权力,但是现实中全国人大的权力并没有滥用,相反,很不够。但是,监督、约束本质上也是一种赋权,并不是削弱人大的权威性。给出规范的同时也给出保障,保障它能够在限定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而人大要是不作为,也应该受到制裁。
现代政治如三权分立等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之间要互相制衡。任何有权力的人或组织都有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权力都是需要约束的。
什么都是上下级的关系是一种帝国秩序,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民要与人大代表平等,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行政权在地位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如果什么问题在全国人大上全体通过,这本身就说明问题不是人大权力过大,而是人大没有权力。对最高权力加以约束是应该的,与模糊的“最高权力”相比,有约束、有监督的权力反而更具有权威,更能有效落实。
中国的全国人大在理论上有一个潜在的无限权力,但是现实中全国人大的权力并没有滥用,相反,很不够。但是,监督、约束本质上也是一种赋权,并不是削弱人大的权威性。给出规范的同时也是给出保障,保障它能够在限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把该管的管好。
现代法制观念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充分听取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涉及利益双方时,一定要通知双方,给他们一个充分表达的平台。很大程度上,一个决策遭到反对就是因为某方的利益没有表达,我们缺少这样的利益表达机制。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各级人大监督法。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原则,常常在实际工作中被绕过,甚至出现“橡皮图章”的说法。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让这些原则从纸面上走下来的实施细则。
人大监督法的出台,弥补了整个遗憾。这部法律以具体的监督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与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人大监督措施明确,在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实质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机制,改变了“议行合一”思路下国家机关分开设置和分权流于形式,立法与法律脱节、行政权力膨胀、司法权难以独立的状况。说明决策者在长期执政实践中认可了“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认识到对行政、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监督法尊从“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强调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理顺了政治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了宪法精神的落实。
人大监督与执政党纪检机关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有着很大的区别。在现代政治学看来,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它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执行,是尽快达成目的。因此,代议机构更能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多元意见,更能体现决策的平衡。相信人大监督的制度化、日常化,将会提高政府整体执政能力,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款表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同时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选举产生同级重要政务官和司法官员,还是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关和监督机关。
究其实质,立法权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功能和核心权力,监督权只是人民代表大会一个相对次要的功能。但是在没有宪法法院的前提下,监督权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后保障,同样是一个绝对不能少的功能,否则中国的宪法之治就会失去平衡。当然,人大的监督职能只能体现在违宪审查和对重大事件的调查上,绝对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司法机构的职权。
人大监督法的出台,避免了宪法条款中相关监督措施流于形式,唤醒了宪法监督中的一些“休眠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能。
迄今为止,一路踌躇走来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享有了立法、国家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决算审议、违宪审查等权力。从权力设置的框架上来讲,已经日趋完备,具备了“主权在民”的宪政特质。透过监督法的出台,可以预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日渐走出“橡皮图章”的舆论阴影,逐步向国家根本权力机构回归。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正逐步转变既往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权力模式,向提纲携领的政治性领导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