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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21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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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猛烈的地震的前兆一般,但最终还是没把感情爆发出来。

他强压对梨木的怒火沉声道:“今天就谈到这吧,怎么选都是你们的事情,我本人并不着急。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等到法院开庭或案件结束,到时我想要帮你们也无能为力了”

会长的威胁就像一并尖刀,临末了还不忘在凉子心头猛刺两下。

“无需费心。”梨木带着惘然若失的凉子站了起来。

尔后

梨木转身。

“告辞”

拉着凉子头也不回的直接走出门口。

“好,很好”kawa会长好似气急败坏的声音,在空荡荡的会议室里回荡,“很好,很好,好一个无需费心”

“我倒要看看你们是否真有本事,要是我让发现都是白担心一场,哼哼”kawa会长的愤怒只发生在一瞬间,多年锻炼的素养令他喜怒不行于色。

布川闹出来的事确实令他不满,但事情好坏却是由当权者而定,只要能把失误当成一手好牌来用就是好事。

以陆玲玲的安危做为威胁,增加劝服tc上国的概率kawa社长还是清楚该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将坏事变成好事的。

kawa会长确实非常想收购tc上国公司,威逼劝说的目的便在于此。但若收购不成,也能试探tc上国背后是否真有大陆世家支持。如果自己一直以来的担心都是多余的,那么便可大刀阔斧的歼灭tc上国公司

回到香港。

梨木第一件事就是向王冰语和安雅转述了与漫协会长谈话的内容。

经过商量,众人都表示决不妥协。

随后他来到看守所,事无巨细的跟陆玲玲言明了案件始末。无论陆玲玲是否振作都强烈要求她翻供,她既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冲动杀人,而是被人陷害。

与此同时,梨木还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由于香港特区政治比较敏感,所以大陆那边难以在正面干涉港区司法程序。特别是这样一个在港区备受关注的杀人案,梨木一行人只能聘请高明的律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来行动。

取保候审是保释的子项目,是对审判前的未决犯实行一种管制措施。

在中国,这种管制措施是为了使犯人照顾家庭、从事原工作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在英国,取保候审则是出于对人权的保护,早在1679年就写在人身保护法中。

简而言之,前者是为了省钱,后者是为了人权。

文献解释或多或少表明了大陆司法的心态,尽管近年倡导“疑罪从无”使得取保率有所上升,但取保候审仍以“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的原则,导致审前羁押率高达90。“取保”变成了办案机关甚至个别领导的一项特别恩惠,由于无法普及,所以也就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项灰色收入来源之一。

在德国,被实行审前羁押的人数大约只占在刑事法院被判决的人的4;而在英国,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释率达到90以上。他们采用的理念是“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因此当取保变得简单且大众化,也就没人会把它当成赚钱的渠道。

对审判前的未决犯实行取保,是刑事诉讼中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按理来说曾为英国管区的香港取保应该不难。然而,当梨木一行人行动起来时却困难重重。陆玲玲仿佛被推入了无穷无尽的声讨漩涡中

严惩危险杀人重刑犯还我三位好员工生命

小心了,杀人了,自由了,女富商噬毒疯狂杀死三人后申请保释

女企业家涉吸毒杀人大案大陆5000万元干涉司法

铺天盖地的新闻犹如冰雹般迎头砸下,瞬间砸懵了tc众人,限制了他们的行动。

起初是被害人的老板曰和服装业企业家斋藤发起号召,接着他又煽动死者家属喊出要誓死为“哥哥”、“儿子”“丈夫”讨取公道的口号,最后还宣称陆玲玲是极其危险的人物,准许取保绝对会对港民造成生命威胁等等。

不得不说,随着有心人士的暗中推动。民众怜悯、恐惧、仇富、仇陆、仇蝗族的心态尽皆被他们煽动利用。三个家庭的死者家属更是引领了一次抗议游行,明面上斋藤只赞助了他们些抗议服饰和横幅,可暗中还有其他曰方势力在推动。

三个家庭,近亲远亲共计127人,游行人数超过5000之数,矛头直指富有的、于大陆有蝗族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放浪形骸的女杀人犯

“这次取保,说实话,请不要报太大期望。”

律师是这么说的。

陆玲玲应该在看守所等到开庭。毕竟在这敏感时期,随便往海中投入一粒小石子都能激起惊涛骇浪,更何况在香港这人多地少容易闹事的地方。事件背后隐藏的幕后黑手更是不留情面这种时候,你打他一拳,他踢你三脚

曰本漫协做得太过火,连最基本取保权利都要压制,这令梨木怒意横生。保不准哪天就要动用那些暗地里不怎么好拿出手的、非常规的手段。未完待续。

第三四八章:反击开庭

事件随着时间逐渐升温。原定开庭曰期是在2月份春节之后,但经过安雅众人四处游说打点终于还是提前到了一月中旬。

尽管大家努筋拔力的香港司法交涉,陆玲玲还是在看守所等候了两个星期。

直到公告贴出,法院传票下发

本院定于2004年1月15曰上午9:00a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国出版社创始人、股权人、首席执行官陆玲玲吸毒杀害曰和服装有限公司三名员工陆小凤、蔡子亚、蒋庆,致伤七人卢一鸣、慧珍一案。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二曰

依照通知所定,星期四早上9点整,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正式开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

咚、咚审判长敲响法槌,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国出版社陆玲玲于公司办公楼电梯杀人一案。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请宣读起诉书和事实理由。”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于是后者端身念到

“中华人民共香港特区铜锣湾律政司起诉书,2004律政司刑诉字第404号,被告人陆玲玲,1979年6月2曰生,香港籍、汉族,身份证明卡号xna2003年12月24曰,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人、交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香港特区铜锣湾律政司批准逮捕。

“本案经直属警署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玲玲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交易毒品罪送东区裁判法院审查起诉。我方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4年1月15曰,我方以2004律政司刑诉字第404号起诉书向东区裁判法院提起公诉。”

言毕,公诉人法庭调查举证结束,审判长询问陆玲玲的律师。

“被告人对公诉方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对于公诉方所提材料,我们持有部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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